首先,《外空条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探索和利用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这条规定意味着人们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成果应当能为所有国家谋福利。那么,利用外空所得的卫星遥感数据也应当能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其次,《遥感原则》的原则十和原则十一规定了遥感应促进地球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亦规定了相应的数据流通规则,可见遥感数据还有必要基于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的理由共享给他人。再次,《遥感原则》原则十二赋予了被感测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依照合理费用取得数据,那么作为被感测的国家若提出共享要求,则遥感数据提供者原则上不应当以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其合理的共享要求。
但是随着外空活动的商业化,卫星遥感数据又必须得到保护以维护其经济价值,从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鼓励商业投资。这就使得卫星遥感数据保护和共享流通之间产生了冲突。